项目准入标准
浏览量:891 来源: 作者: 发布部门:政策法规室 关键字:标准厂房 发布时间:2006-3-14 17:18:09
第一章 产业准入
第一条 重点、优先发展IT、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与中药现代化产业,鼓励发展其它高新技术产业,对相应工业建设项目予以准入,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二条 兼顾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产业,原则上对相应工业建设项目予以准入,但从严控制。
第二章 规划准入
第三条 所有准入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金阳新区以及高新区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三章 环保准入
第四条 所有准入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金阳新区以及高新区的环保要求。
第四章 投资强度准入
第五条 对需安排建设用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原则上不配置土地,鼓励进入企业孵化器或标准厂房进行科研、生产,但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税收回报高的还可适度放宽。
第五章 投资强度与用地规模
第六条 原则上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但可根据产业的不同和生产工艺的特殊性适度下浮。同时,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最低要求。
第七条 所有用地均遵循占地最小化原则。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第八条 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工业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按最低评估价。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由高新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更新、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标准适用于占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包括软件项目)。研发机构参照执行。进入标准厂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对投资强度作要求,但须符合本标准提出的产业准入和环保准入标准,具体租用或购买标准另行制定。进入企业孵化器的项目准入标准由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条 金阳科技产业园实行统一成片开发,本标准所指提供土地均指达到开工建设条件的熟地。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施行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期更新、发布。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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