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扶优扶强”、适度集中、重点扶持的原则,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适应市场需求的乡镇企业(项目)和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技开发,农副产品加工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开发,以及出口创汇和“龙头”企业的发展。
其中:
1、财政投入的无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技术培训费、项目前期费、专家咨询费和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经费。
2、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全额担保专项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流动资金。
二、资金支持方式
乡镇企业发展资金采取市县两级财政资金配套和银行信贷资金配套的方式。
三、申请程序:
(一)向企业所在地的县一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县一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与下列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1、企业近期的季度财务报表或月报表;
2、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包括产值、收入、资产负债、税金实现和缴纳入库、利润、货款回收,对外投资等内容的财务情况和说明书;
3、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要提交有效的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申请发展资金贷款作为流动资金使用的企业要提交主要产品订货合同;申请发展资金贷款搞技术改造的企业,需提交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评估意见、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论证结论、扩初设计、项目资金概算书(表)、环保批文(复印件)和自有资本金资信证明(或自有资本金报账凭证复印件)。
4、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贷款进账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及企业主办会计和出纳的会计证等有关证照;
5、具有法定效力的担保及质押承诺书等有关资料。
(二)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或项目逐一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贷款贴息和发展资金全额专项贷款的企业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察;对申请银行贷款的,会同银行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市乡镇企业发展资金联系会议审定。
(三)市乡镇企业发展资金联系会议审定,决定给予贷款贴息的,由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文;可以发放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全额担保专项贷款的,书面通知银行,由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可以发放银行贷款的,由市乡镇企业发展资金联席会议推荐给银行,银行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者要从严依法查处。
乡镇企业专项贷款,如需改变用途,不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行归还专项贷款资金,重新申办。
严禁抽逃、挪用、挤占用于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全额担保专项贷款和银行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配套的企业自筹资金。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除追回贷款外,并将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列入贵阳市不予扶持名单。
(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和帐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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